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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机生产基地建设原则
发布时间:2019-11-23 22:00:41
  

 1.范围

本程序规定了有机生产基地产地环境的要求和建设原则。

2.要求

2.1基本要求

2.1.1有机生产基地应水土保持良好,生物多样性指数高,远离污染源或具有较强的可持续生产能力,基地与交通主干线的距离应在1000m以上。

2.1.2有机生产基地与常规生产区域之间应有明显的边界和隔离带,以保证有机产品不受污染,隔离带以山和自然植被等天然屏障为宜,也可以是人工营造的树林和农作物。隔离带的作物按有机农业栽培。

2.2空气:有机生产基地环境空气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

大气环境达到GB 3095二级以上标准。

2.3土壤:有机生产基地土壤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:

土壤质量达到GB 15618二级以上标准。

2.4水质要求:有机生产基地灌溉水质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

水质达到GB 5084二级以上标准。

2.5检测规则

有机生产基地空气、土壤和灌溉水各项指标评价采用单项污染指数法。如有一项不合格,则该产地不符合有机基地环境条件。

2.6缓冲带建设和栖息地保护

2.6.1在有机生产区域周围应当建立有效的缓冲带或隔离带,防止常规生产区域的污染物污染到有机生产地块,保证有机生产地块不受污染,防止常规地块禁用物质漂移。

2.6.2在有机生产地块周围设置天敌生物的栖息地,提供天敌活动、产卵和寄居的场所,提高生物多样性和自然控制能力。

2.6.3缓冲带和栖息地建设是保证有机生产的重要措施,应重视,当缓冲带和栖息地的建设不能持续满足要求时,应当积极制定改正措施,并实施整改。